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第十二届自治区党委原委员、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志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
马志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背弃党的初心使命,辜负组织的培养信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甘于做“两面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马志宏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由自治区监委给予马志宏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对马志宏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马志宏简历:
马志宏,男,回族,1964年4月出生,宁夏吴忠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0.09 -1983.07 固原农业学校农学专业学习
1983.07 -1987.05 吴忠市红旗乡工作
1987.05 -1987.09 吴忠市红旗乡办事员
1987.09 -1990.08 原县级吴忠市农业局工作
1990.08 -1993.02 原县级吴忠市上桥乡副乡长
1993.02 -1998.02 吴忠市上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8.02 -2001.06 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党委书记
2001.06 -2002.01 吴忠市利通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东塔寺乡党委书记
2002.01 -2005.01 吴忠市利通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5.01 -2006.09 吴忠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09 -2008.02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08.02 -2011.02 泾源县县长
2011.02 -2012.05 泾源县委书记
2012.05 -2012.06 固原市副市长、泾源县委书记
2012.06 -2014.05 固原市副市长
2014.05 -2018.03 固原市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
2018年3月 被免职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